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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花智聘就业平台 时间:2026-01-26 作者:花都人社 浏览量:

一、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如下:1.填写完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2.出示被鉴定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各项检查化验结果、医学影像学等资料)。

  二、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被鉴定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为广州市。

  此外,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鉴定。

  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答: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或存在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均符合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的情况,可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否需缴交鉴定费?

  答:申请人需缴交390元鉴定费。需进行进一步医学检查时,检查费用由医院按相关规定收取。

  五、对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六、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注:今后国家、省市及上级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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